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①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70年。②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③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④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⑤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调整。⑥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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