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当事人的范围
1、如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适用《公约》
2、《公约》的扩大适用问题(我国保留)
(二)《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以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公约》:①私人家庭消费的(也就是消费合同),对此公约还规定了限制性的条件,要考虑到当时卖方的知情权的情况;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⑥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另外,《公约》不适用于下列非买卖交易: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由订购方保证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010年单选题第37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 )的销售。
A. 电子产品
B. 生物制品
C. 电力器材
D. 船舶飞机
答案:D
(2010年单选题第38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 )问题。
A. 移交单据
B. 货物包装
C. 所有权转移
D. 货物检验
答案:C
(三)《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2、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五)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书面形式的保留;
2、扩大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
考虑公约的国际性质、适用的统一性以及诚信要求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调整的,应按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释,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来解释。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法一样)
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约的条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因为期间已过而失效;②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③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2、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表示。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生效的时间
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
2、质量担保义务。
质量担保义务是卖方最主要的义务,一个绝对义务。(与风险转移无任何关系,只要在卖方发货时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卖方无条件的承担责任。)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权利担保义务
①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
②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二)买方的义务
1、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支付准备步骤,如果买方没有依合同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使支付成为可能而完成一切必要的步骤和手续,也构成违约,将引起相应的违约赔偿。只要买方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步骤,但由于其不能控制的障碍仍不能获得所需的批准时,买方可以免除其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都必须接收货物并且保全货物。易腐易烂货物必须要及时处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通知卖方。
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是买方接收了货物,并对货物没有异议;接收是在国际贸易中的任何情况下,买方应该采取措施把货物提取并且接收保管。即便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也不可以拒绝接收保管货物,如果由此造成了扩大化的损失,买方要承担这方面的损失。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可以在接收并保管的基础上提出索赔的请求。
五、违约救济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时候,买方补救措施,首先买方要求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有一个适用的条件就是买方不得采取与之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措施;要求实际履行即可以针对根本违约,也可以针对部分违约。
2、交付替代物必须是根本违约。
3、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
4、减价。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
5、宣告合同无效。
损害赔偿,可以跟其他所有的违约救济措施并用;交付替代物和解除合同是不可以并用的。
(二)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中止履行合同;2、损害赔偿:包括可预期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额给予赔偿;3、支付利息;4、免责;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6、保全货物。
发现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信用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可以由此得出结论其将不能够履行合同中的主要或者大部分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当事人要继续履行合同。
六、风险转移
(一)风险转移的时间
(1)卖方在特定地点完成交货的,货物从卖方交给买方时起,风险转移。
(2)涉及货物运输的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地点,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时候,风险转移。
(3)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签订的时候转移。但卖方已经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者有灭失风险的除外。
(二)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法合同,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而可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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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