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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第一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发表日期:2010-7-15  来源:中大网校 [www.wangxiao.cn]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二、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四、行为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为一独立的概念,并且其实质为合法行为,但在实际中,民事行为不必然合法,因此,我国民法创制了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

下列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下列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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