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明确人民法院的主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民事审判权,以便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法院越权受理案件或者推诿主管的弊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告诉无门的现象发生。所以,有必要明确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二是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三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四是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五是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六是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七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解决民事争议的机构除人民法院以外,还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组织。由于法律并不对民事争议的主管范围给予面面俱到的规定,各个机构有时会争夺案件的主管权,有时会相互推诿自己主管的案件。我国处理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是指,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或行政法),又对他人造成了民事侵权,这两种案件都由人民法院处理时,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业务庭之间对主管进行分工,并确定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的先后次序。通常的做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处理上述刑民(或行民)交叉的纠纷,应依照不同情况决定:
1.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案件一般有预决效力,民事判决不能作出与之相冲突的裁判。
2.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对民事纠纷可以选择是以附带刑事或者附带行政诉讼方式提起,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的可以不等刑事或者行政问题处理结果而先行解决。
相关知识:
辅导培训
报名咨询热线:010-59797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