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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辅导:办理民事诉讼事务(6)

发表日期:2011/8/1  来源:中大网校 [www.wangxiao.cn]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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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作为同一方当事人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3、必要的共同诉讼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后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原因所产生的)

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

4、普通的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一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由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构成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3)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4)诉讼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并且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5)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普通的共同诉讼,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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