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仲裁当事人与仲裁代理人
一、仲裁当事人
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3)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依法具有可仲裁性。
二、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有如下特点:
(1)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仲裁活动。
(3)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自己本身与纠纷无利害关系。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双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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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