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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辅导精华(21)

发表日期:2009-8-17  来源:中大网校 [www.wangxiao.cn]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二、《反垄断法》分析

  MPEG-2标准包含一个专利组合。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专利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其权利所有人违反中国《反垄断法》草案。但是,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限制竞争、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都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根据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南》,知识产权既不特别地脱离反垄断法的管制,也不受反垄断法的特别质疑。

  中国《反垄断法》草案也将滥用知识产权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适用范围,为防止和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反垄断法》草案第54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 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 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由于《反垄断法》草案并未对什么是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更多的将依赖于《反垄断法》草案第15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包括:(1)拒绝许可;(2)搭售;(3)价格歧视;(4)过高定价;(5)强制回授。

  1. 拒绝许可

  《反垄断法》最新草案中并不存在“基础设施理论(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美国的一些法庭已经根据 “基础设施理论”对某个控制基础设施的公司实施了制裁,因为其拒绝其他公司以合理条件获得这些产品或服务,而这些产品或服务又是其他公司与之竞争所必要的。包含“基础设施理论”的条款在以前的草案中出现过,但是被删除了。《反垄断法》草案第15条概括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即规定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如果标准中包含专利,则拥有该专利的公司应做好将该专利许可给执行此标准的人的准备。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产生反垄断问题。

  在上述的MPEG-2标准案中,安排协议中没有包含拒绝许可的条款。根据许可主管协议,MPEG LA公司将向每一个想要获得MPEG-2专利组合许可的潜在被许可人授权,并且应平等对待各潜在被许可人。这样,如果在中国发生类似情况,我们倾向于认为该协议并不构成拒绝许可。

  2. 搭售

  《反垄断法》中的搭售是指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搭售被认为是滥用市场经济地位的行为。

  搭售是跨国公司滥用市场经济地位的一种重要形式。例如,在美国微软垄断案中,对微软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E浏览器的行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地区法院均认为构成搭售。

  在MPEG-2标准案中,组成专利组合的专利是被独立专家认定为构成MPEG-2的核心专利,是任何其它专利都无法取代的。而专利组合中任何一个专利都只有和其它专利结合才能对MPEG-2产品发生功效。因此,如果在中国出现类似的情况,我们倾向于认为该安排并不构成搭售。

  3. 价格歧视

  《反垄断法》草案第15条第6款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价格歧视应该进行个案审查,并不存在量化标准。

  在MPEG-2标准案中,根据许可主管协议,MPEG LA公司将向每一个想要获得MPEG-2专利组合许可的潜在被许可人授权,允许他们制造、使用、销售MPEG-2产品,并应平等对待各潜在被许可人。因而,并不存在差别待遇问题。另外,专利组合许可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进一步阻止了在许可费上的歧视。因此,如果在中国发生类似情况,我们倾向于认为该安排不构成价格歧视。

  4. 过高定价

  此处所称的过高定价,是指企业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反垄断法》草案第1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知识产权持有人对其专有权收取较高费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过高的价格就可能成为调查机关认定滥用知识产权的一个因素。

  在MPEG-2标准案中,专利组合许可在2000年1月1日到期,但按照“合理修改其条件及条款”,被许可人可以再延续至少5年的期限。而且,“合理修改”最高增加25%的许可费。如果中国出现类似情况,许可费增加不得超过25%的要求是对许可人的重要限制,也是调查机关评估是否过高定价时考虑的因素。

  5. 强制回授(grantback)

  回授是一种安排,根据该安排,被许可人同意给予知识产权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改进的权利。回授确实可能产生反垄断问题,因为其可能构成强制交易。《反垄断法》草案第15条第4款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

  在MPEG-2标准案中,许可的回授条款(grantback provision)要求被许可人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将任何核心专利非独占性的全球性的许可或从属许可任何许可人和任何其他专利组合被许可人使用。任何一个拥有核心专利的被许可人都可以选择成为MPEG-2的许可人,并将其专利加入专利组合中。不遵守回授条款将构成根本违约,MPEG LA公司有权终止许可,除非被许可人在收到MPEG LA公司的违约通告后,于60天内消除违约行为。

  上述事实表明,回授是一种强制性的,拒绝回授将构成违约并可能面临终止许可。因此,如果回授带有强制性,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经济地位的行为,并因而违反《反垄断法》。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中的回授是非独占的、全球性的。被许可人可以自由地将改进技术许可给他人。因此,仍然会有研发的动力,我们认为,调查机关在进行审议的时候会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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