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在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予以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对于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同之处
(1)两者的性质相同。
(2)两者的行使权利主体相同。
(3)对于当事人的后果相同。
(4)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相同。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的主体不同。
(2)申请的期限不同。
(3)申请的法院不同。
(4)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不同。
(5)法律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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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