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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辅导:办理民事诉讼事务(5)

发表日期:2011/8/1  来源:中大网校 [www.wangxiao.cn]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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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制度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审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发生争议,因而引起诉讼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与案件审理的结果有直接的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义务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别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需要由原来的案外人继受,由原来的案外人作为当事人继续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

下列情况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1)、一方当事人死亡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

(三)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追加,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制度。(可能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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