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押 ★★★★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抵押 质押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必须移转占有
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 质押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一)、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转移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5)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6)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7)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8)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二)、权利 质押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有价证券的质押 :交付(登记)设立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②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③以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②质权的效力及于基金份额、股票的法定孳息。③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②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由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②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