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辅导资料>>正文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第六章:立案、侦查和起诉

发表日期:2010-8-18  来源:中大网校 [www.wangxiao.cn]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1、法定不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自诉

1、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提起自诉的条件是: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格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相关知识: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第六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第六章:刑事诉讼参与人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第六章: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小编推荐: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VIP保过班四折优惠!

 辅导培训
为了帮助参加考试的学员有效备考,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聘请国内权威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辅导专家,强力推出“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上辅导”,学员自付费之日起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多次反复学习,直到当期考试结束课程关闭。 机会难得,欲报从速>>

 

报名咨询热线:010-59797966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