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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法律顾问法规中,相关劳动法方面的知识是企业管理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日常的运用中也会经常碰到一些相关问题,这里就给大家把这些问题汇总了一下,每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更加充分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济实体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办理程序
①向国资委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国资委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②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a.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由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认定表》;
d.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e.由国资委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f.由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g.参保职工缴费证明;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地税机关)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机关),认定其3年的减免税资格;如不符合认定条件,则在上述时限内,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地税机关)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机关)。在减免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
③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经济实体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b.由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认定表》;
c.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d.由国资委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e.由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f.参保职工缴费证明;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地税机关)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国税机关),批准减免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地税机关)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机关),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取消其减免税认定资格。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及办理的?
答:(1)政策规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办理程序
①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a.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业主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
d.主管地税机关下发的《定期定额(率)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或《地方税收征收方式鉴定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本年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本年度减免资格及预减免税总额,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认定戳记并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则在上述时限内,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
②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减免税期届满或纳税期届满后10日内,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d.主管地税机关下发的《定期定额(率)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或《地方税收征收方式鉴定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及追缴多减免的税款,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同时,认定其下一年度的减免限额及征收方式,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不予认定其下一年度减免税资格,下达《恢复征税通知书》。
4、辽宁省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收费减免项目表
部 门 项 目 名 称 文 件 依 据 减免幅度
工 商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3、集贸市场管理费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价费字[1992]414号 全额
税 务 5、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111号 全额
卫 生 6、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价费字[1992]314号
7、卫生质量检测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8、预防性体检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9、预防接种劳务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10、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11、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辽价函[1994]53号 全额
民 政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财综字[1999]119号
计价格[1999]2115号 全额
劳 动 13、劳动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1992]268号
计价格[2001]585号 全额
14、就业前培训费 辽价发[1993]220号 全额
15、《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价费字[1992]268号
计价格[1999]406号 全额
公 安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计价格[1994]916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17、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 辽政办发[2002]106号 全额
旅 游 18、导游员资格培训费 辽价发[1992]66号 全额
19、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辽价发[[1992]66号 全额
建 设 20、城市占道费 辽价发[1992]197号 全额
国土资源 21、城市私房占地费 辽价发[1992]208号 全额
22、城市临时占地费 辽价发[1992]208号 全额
5、辽宁省涉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收费减免项目表
部 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减免幅度 受惠行业
国土资源 1、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 减50% 各类服务企业
建 设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价费字[1992]641号 减50% 各类服务企业
公 安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 减50% 各类服务企业
工 商 4、个体企业协会会费 协会章程 减50% 个体企业
5、私营企业协会会费 协会章程 减50% 私营企业
交 通 6、公路运输管理费 交公字[1986]633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减50% 运营企业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 辽价发[2000]133号 减50% 运营企业
水 利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省政府令第112号 减50% 主辅分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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