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民事诉讼事务(四)
八、第一审普通程序(一)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其具有的特征为:
1)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得最为完整的程序
2)在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中适用最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可以独立存在,体现了其相对的独立性
(二)起诉与受理
1、诉与起诉
(1)诉与诉的要素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依法裁判的请求。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及诉的理由三个方面。
(2)诉的种类
第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其特征为:
①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的目的是要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②法院裁判的结果不需要予以执行
③确认之诉很少单独存在,而是常常与给付之诉同时存在,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第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
其特征为:
①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已到期
②当事人的请求具有给付内容
③给付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第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消灭。
其特征为:
①变更之诉产生的原因是对是否应当变更法律关系有争议
②变更之诉的目的是想改变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
③在变更之诉的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继续有效
(3)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的或者依法由其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诉讼行为。
起诉必须符合的实质要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为:
第一,提交起诉状
第二,预交案件受理费
2、受理及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的处理
受理是人民法院以起诉的条件为标准,审查原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一,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取得审判权
第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受诉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此产生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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