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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六章: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

发表日期:2010-8-17  来源:中大网校 [www.wangxiao.cn]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2009年3月16日,中国商务部颁布实施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该办法将有力推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的热情。
中国政府从未禁止或者限制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收购,仅几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中国企业海外收购案例如下:

(1) TCL集团在2003年收购了法国RCA和汤姆逊两大电视机品牌;

(2) 联想集团2005年斥资12.5亿美元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并因此成为全球第三大个人电脑制造商;

(3) 2005年,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曾出价185亿美元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

(4) 2006年,上海汽车收购韩国双龙汽车、南京汽车收购英国罗孚汽车、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全部资产。

(5)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进行美国市场收购》的议案,2009年1月8日公司公告了《资产收购公告》,以资产收购方式收购美国Schnadig公司净营运资产。

(6) 四川长虹收购韩国ORIONOLEDCO.,LTD。

(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香港)石油有限公司。

那么,中国企业通过并购方式收购海外企业(股权或资产),或者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境外项目,需要履行怎样的国内审批程序呢?

根据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为代表的,诸如《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制度》、《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等规定可知,境外投资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但其核心内容都是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以推进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强化政府引导服务,明确政府为企业服务为主要内容。

如2009年3月16日颁布实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下放核准权限,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的、涉及多国利益的境外投资,以及在未建交国、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等,地方企业其他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这大大降低了企业申请对外投资的时间成本。

同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化了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清单,缩短了核准时限,根据这个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一般而情况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1、 商务部核准

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金融类除外),其他企业则由各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审查和核准:

(1) 国别(地区)投资环境;

(2) 国别(地区)安全状况;

(3) 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

(4) 境外投资导向政策;

(5) 国别(地区)合理布局;

(6) 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7)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至于该项目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商务部并不干预,完全由企业自行负责。

商务部门核准程序及所需材料

(1)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2、 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主要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等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副司长孙鲁军近期表示,外汇局将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出台《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同时,外汇局将积极研究出台相关外汇政策,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问题,构建符合当前境外投资发展实际、比较规范的、系统化和自动化的法规体系。

3、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审核

国家发改委主要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施核准管理,其中资源开发类项目用汇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低于上述限额的由省级发改委核准。

4、 国资委审核

国有控股企业海外投资,需要经过国资委审核。

总之,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首先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如此才能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和维护企业权益。

5、税务方面

税务方面,国家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关于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正在积极制订中,以便使境外投资的企业能够尽快地享受税法规定的间接抵免优惠。间接抵免即我国的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抵免。对于境外所得的确认,税务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新的境外所得既征所得税办法,争取尽快出台。

除了所得税以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运输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充分考虑其对外投资的特点,改进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顺利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4月22日在第三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指出,根据我国当前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把进一步做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作为今后税收服务重点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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