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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以及特征
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主要为不动产。
(1)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所有的物而成立的他物权,客体为他人之物。
(2)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
(4)用益物权是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
(5)用益物权一般为有期限的物权。
(二)周益物权的分类
我国《物权法》用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典型的用益物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准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流转承包地。(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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