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重点掌握)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决定的
3、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部门规章除外);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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