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组合的构成
有关特许组合的内容,可以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后、合同期间内、合同终止和更新等顺序进行归纳。
1、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后
(1)该特许连锁专有技术(Know-how)的披露;
(2)经营专有技术的提供;
(3)商标使用许可;
(4)服务标识使用许可;
(5)地域制(包括区域特许)的设定;
(6)市场调查研究;
(7)房屋中介与店铺选址;
(8)加盟店建筑、装修的设计管理指导;
(9)设备、内装物品的专有技术提供;
(10)制作出店计划书;
(11)提供银行融资斡旋;
(12)提供融资担保;
(13)直接融资;
(14)代办设立公司手续;
(15)开业前对投资者和店长考|试/大进行教育培训;
(16)加盟店员工教育培训;
(17)销售技术培训;
(18)开业后的教育培训;
(19)《运营指南》实用指导;
(20)每月定期召集投资者、店长研讨会。
2、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内
(1)加盟店新张开业时派遣SV(经营指导员);
(2)广告宣传技术指导;
(3)商务洽商支持;
(4)连锁系统统一促销资料的提供;
(5)消费者投诉调解;
(6)提供新产品和操作指南;
(5)地域制(包括区域特许)的设定;
(6)市场调查研究;
(7)房屋中介与店铺选址;
(8)加盟店建筑、装修的设计管理指导;
(9)设备、内装物品的专有技术提供;
(10)制作出店计划书;
(11)提供银行融资斡旋;
(12)提供融资担保;
(13)直接融资;
(14)代办设立公司手续;
(15)开业前对投资者和店长考|试/大进行教育培训;
(16)加盟店员工教育培训;
(17)销售技术培训;
(18)开业后的教育培训;
(19)《运营指南》实用指导;
(20)每月定期召集投资者、店长研讨会。
2、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内
(1)加盟店新张开业时派遣SV(经营指导员);
(2)广告宣传技术指导;
(3)商务洽商支持;
(4)连锁系统统一促销资料的提供;
(5)消费者投诉调解;
(6)提供新产品和操作指南;
要在短期内使加盟店达到与总部同样的经营水平,必须要依赖于富有成效的教育制度和训练体系,进而需要有成熟的培训教材和店铺运营指南。
5、持续的指导与援助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总部对于加盟店的经营指导和援助涉及加盟店经营的全部内容,总部必须将自己拥有的全部能力提供与加盟店,而在总部行动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担当经营指导员(SV)的工作人员。可以说,总部拥有的经营指导员的素质与数量以及其所掌握的指导技术、知识、方法,对于加盟店经营成功起着重要作用。
6、经营信息的提供
总部应具有收集、分析和提供信息的机能。总部应及时向加盟店汇总提供有关竞争同业的最新出店情况、加盟申请信息、经济信息以及其他加盟店的经营分析报告,并提供加盟店间进行信息交流的平台。
7、商品、原材料的供给
总部应长期致力于独立开发产品或集中采购有别于其他系统的商品,提供给加盟店,这样才能形成有价值的服务。商品、原材料的供给集中体现在特许连锁系统的物流、配送系统建设上。目前国内号称1900多个连锁系统中除少数外资系直营连锁系统外,可以说还没有哪家特许连锁系统真正建立起自己的物流、配送系统。
8、合同的更新与终止
总部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总额、设备投资所占比例、开始经营的难易程度、有无店铺经营等因素,设定特许经营合同期间。
另一方面,经营的持续和稳定发展,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有益的;尤其对于加盟店来说,更新特许经营合同(续签合同)不仅意味着其将事业推向前进,也表明他对经营获利性的认识和对本特许总部的信任。因此,总部在特许经营合同制作时,应注意合同更新条件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