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辅导资料>>正文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第二章:物权法概述

发表日期:2010-7-19  来源:中大网校 [www.wangxiao.cn]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三)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
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之间有三种法律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 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 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占有的法律保护 ★★★★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应当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请求权消灭。

三、物权变动 ★★★★
注:应结合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理解。总的来说,在我国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通常采用登记制度,动产的一般采用应付即可(交通工具等项目除外)。物权变动要特别注意其给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善意第三人。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但法律规定有如下例外情形:(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 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3)(4)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 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5)一些他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这些情形具体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从这条规定来看,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另外,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此类动产,其所 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的,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的交付,除了现实交付以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简易交付,即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2)指示交付,是指让与动 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作为一种观念交付,其实 际交付没有发生。(3)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则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 物的现实交付。这样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由于占有改定中标的物没有发生任何实际移转,物权变动也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因此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中公示效果最弱的。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
(1)善意取得,即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且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一般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善意取得。
(2)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如下规定:①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 公安等有关部门;②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③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④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⑤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 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①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②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页,当前第2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