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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时间:5月24日

发表日期:2010-5-24  来源:中大网校 [www.wangxiao.cn]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一、报名组织 

    (一)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现场报名的报名组织方式,现场报名时间2010年5月24日-2010年6月4日(双休日除外),报名地点:常州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常州市东横街2号电子大厦315-316),咨询电话:86605523.

    (二)现场报名时,考生应携带以下规定材料: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报名表中有业务工作证明,务必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点击下载报名表

    2.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张

    (三)老考生的档案号如果遗忘,可现场报名时现场咨询并填写。

    (四)10月18日起,考生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报名和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共同负责。

    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3日、24日两天。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全省原则上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设置仍为《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各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应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各地报名时要公示此要求。

    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科,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科,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科,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四)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5〕42号)执行。

    六、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的规定,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含考务费、试卷费、答题卡费等)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七、其他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的征订与发行工作由常州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负责,联系电话:86605523,86622891.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常州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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