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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真题解析(四十六)

发表日期:2010-1-8  来源:中大网校 [www.wangxiao.cn]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迭的每个选项得0.5分)

(2008年多项选择第54题)
3.具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D.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3.正确答案:AB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案件审判的特点。由于以下任一原因,人民法院可做出驳回判决: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2006年多项选择第56题)
4.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下列情形中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是:经过复议,复议机关( )。
A.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B.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C.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D.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的


4.正确答案:ABC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l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至于D选项如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是对该行政行为的定性没有影响的也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05-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真题解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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