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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金融法(4)
【日期:2008-5-12 13:37:43】 【浏览次数:阅读次数:次】 【责任编辑: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票据法

二、票据法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其指定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中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法律特征
第一,为设权证券
第二,为债权证券
第三,为完全有价证券
第四,为金钱证券
第五,为流通证券
第六,为文义证券
第七,为要式证券
第八,为无因证券
第九,为缴回证券
2、票据的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律关系具体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第一,票据关系
第二,票据法上的非法律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一,票据原因关系
第二,票据资金关系
第三,票据预约关系
3、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五种,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2)票据行为的特征
第一,要式性
第二,无因性
第三,文义性
第四,独立性
第五,连带性
(3)票据行为的要件
第一,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形式要件
票据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
(4)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一,代理人依法享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
第三,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分为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
依法取得票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第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三,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道有上述情况的,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4)票据权利的消灭
5、票据时效和利益偿还请求权
(1)票据时效
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素所能够之日起3个月。
(2)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一,权利人是持票人,义务人是受到实际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
第二,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但票据上债权债务依照民法有关规定有效存在。
第三,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实际利益。
6、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票据抗辩的种类
第一,绝对可变,又称物的抗辩:包括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和只有特定债务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的抗辩。
第二,相对抗辩,又称人的抗辩:包括: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债务人可以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和例外
7、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第一,票据的伪造
第二,票据的变造
8、票据的丧失和补救
补救的方法有挂失止付、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和进行诉讼。

(二)汇票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第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第三,确定的金额
第四,付款人的名称
第五,收款人名称
第六,出票日期
第七,出票人签章
3、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按背书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又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有三种:禁转背书、期后背书、回头背书。
非转让背书分为委任背书和质押背书。
4、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汇票的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7、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汇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法定款额的一种票据权利。
(三)本票
1、本票的概念和种类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
2、本票的出票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第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第三,确定的金额
第四,收款人的名称
第五,出票日期
第六,出票人签章
3、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出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本票的法律适用
适用于票据法关于汇票的有关规定。
(四)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专用支票。一般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专用支票专门用于转帐或支取现金。专用支票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
2、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第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第三,确定的金额
第四,付款人名称
第五,出票日期
第六,出票人签章
3、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法律适用
适用票据法关于汇票的有关规定

例题: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
见票的,丧失(  )。
A.票据权
B.付款请求权
C.对前手的追索权
D.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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