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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安排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4-18 18:17:52】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高等院校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2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0日  上午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2:00- 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1日  上午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2:00- 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为4月19日至5月29日。

  报名条件按照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和《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三、报名办法

  西安地区的考生直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其它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审查汇总后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57210、87457211、87441821)。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注意核对老考生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档案号具有极强的延续性,是考生成绩滚动管理的唯一依据,应提醒考生妥善保管,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为防止报名时考生的档案号发生混乱,报名手续按新老考生分别办理。

  报名时新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学历、学位、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二),填涂信息卡。老考生凭往年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档案号,只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即可。新老考生报名时均须提交三张近期同版一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四、收费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139号文件批准的每人每科45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周期两年。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共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题本可做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3、为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必须录入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单位在报名时注意采集。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5、考生于考前10日内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六、教材与培训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的征订与培训等有关事宜,请考生分别与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处(地址:省政府东院1层103室,联系电话:87293511)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地址:省政府大楼四层11号,电话:87291830、87291832)联系。

  各市、区接到通知后,请抓紧做好报名工作,报名信息资料务必于报名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二: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一: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21号)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及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补充条件

摘自《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人部发[2005]55号)

  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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