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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4-18 18:17:08】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辽人考函[2006]18号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1日上午: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2:00—— 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2日上午: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2:00—— 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之和,其截止时间为2006年底。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免试审批手续。

  四、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各市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符合报名条件人员,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1)和本人近期1寸照片一张,按上述职能分工,到相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往年考生报名参加2006年度的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五、报名时间、办法

  (一)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人员报名时间为2006年5月8日—29日(周六、周日休息)。各市报名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确定。

  (二)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时、同地进行,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报名手续。

  (三)往年考生报名时只须携带1寸照片(近期、免冠)1张及上一年度准考证。

  (四)符合免试科目的考生,报名时除携带规定的材料和照片外,还应提交经审批的科目免试申报表(见附件2)。

  六、收费标准

  本次考试收报名费10元/科,考务费为58元/科。各市收取的考务费全额上缴。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请于2006年8月30日前向省人事考试中心上缴考务费。

  七、考场设置、考号查询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考生可于2006年9月21日—10月16日通过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或电话16840165查询考试地点、考场和考号。

  八、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一) 考试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设置如下:

类别 级 别专业科目
30企业法律顾问4.(考4科)01 1、综合法律知识 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3、企业管理知识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2.(考2科)01 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02 3、企业管理知识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考1科)01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务必于2006年8月20日前将报名信息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技术部,联系电话024—86890155,86893900.

  (三)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市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四)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下发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档案信息库,各市在组织往年考生报名时要据此查询,核准报考科目。下发的档案库属国家保密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如发现更改,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九、成绩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十、考试答题要求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十一、其他

  (一)有关2006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可与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联系,联系电话:024——86892018.

  (二)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人员考试报名地点: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0号)。报名咨询电话:024—86899711, 86892098

  附件:1、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年限证明

          2、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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