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成立后如何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和 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答记者问 1、国资委作为国务院机构改革新成立的机构,如何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今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如何加强指导? 答:国资委是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有关决定成立的,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履行企业国 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三定”规定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主要职能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和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三定”规定,从原国家经贸委划入的职责,包括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国资委内设职能机构中,进一步明确了由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承担“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等职责。同时,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内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因此,指导和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出资人代表的法定职责,也是企业加强内部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要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建设。我们考虑,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切实严格执行《条例》,努力把握“一条主线”,即牢牢把握企业法制建设这条主线;建立“两个机制”,即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搞好“两个结合”,即企业法制建设要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与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加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实现“一个目标”,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的最终目标。 近期的主要工作有:一是抓紧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方面的管理办法;二是结合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将企业法制工作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评价制度之中;三是加强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四是注意协调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对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 2、目前企业的法制建设情况如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答: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的总体情况是,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有近10万人,通过1998年、2000年和2002年3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有近3万人。其中,由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的196户中央企业,据调查,有专职法律事务机构的110户,企业总部共有法律事务专职人员550人,其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资格的392人,参加国家开展的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有24户(包括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从以上这些数字可以看出,196户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属于比较好的,但与新形势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二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商务谈判、兼并破产、招标投标、知识产权保护等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三是企业现有的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目前集团总部层面的专职法律人员,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才占1/3,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1/2;四是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有把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为主要职能部室,并配备较强力量的,如中国通用(集团)控股公司法律事务总部有21人,上海宝钢集团法律部有20人,中海油集团法律部有19人等;也有部分企业没有设立专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只是由企业办公室或企管、审计监察机构代管的,少数企业甚至连一名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都没有。 前一阶段,我们对196户中央企业在法制建设方面做了一次问卷调查,提出了9个方面的问题。根据统计分析,196户中央企业认为目前需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依法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占73%;认为需要全面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的法律审核,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实现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占63%;认为需要提高企业依法治企水平和企业领导的法律素质,建立企业领导依法办事的考核机制的占44%。这些统计结果反映出今后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和工作重点。 3、国务院国资委在今后确保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和稳定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法制建设的责任制,将企业负责人依法办事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纳入对企业领导和企业经营的考核评价体系;其次,要按照国资委今年的立法计划,在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企业因法律方面的明显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处罚力度;第三,要根据建立 “两个机制”、搞好“两个结合”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从出资人代表的角度要求,今后所出资企业向国资委报送涉及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方案,以及要求国资委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当事前经过企业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所出资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资委备案,并自觉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四,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积极适应新形势,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上实现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在认真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国资委将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企业内部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从整体上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第五,要积极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专业培训,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跨企业、跨行业的交流学习,以及走出国门到国际上的大企业进行考察学习。同时要继续按照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切实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畴,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在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待遇。 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化后,在国有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有什么特殊重要的意义? 答: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2002年起由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组织实施的,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应对入世挑战,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继续推动和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依法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明确了我国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因此,当前及今后几年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于出资人而言,重点是解决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依法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问题。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就是要进一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这个意义上讲,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继续在国有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依法调整、充实和完善企业经营决策机制,对于加快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国资委正在同中组部、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联系协调,对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小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以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 5、在国有企业进一步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有什么新要求? 答: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和排头兵,当前国有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要继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把试点工作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起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要继续按照“一个健全”(即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两个提高”(即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三个到位”(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和法律顾问机构到位)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试点促进企业法制建设。要把试点工作分批分期逐步扩大到196户中央企业,力争在“十五”期间,196户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构,并有相当一批企业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协调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6、国资委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在下半年有哪些新举措? 答:一是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国资委将在所出资的196户国有企业中选择一批企业法律管理基础好、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优秀的企业,按照“成熟一户、发展一户”的原则,实行滚动发展、扩大试点范围。目前考虑首先在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扩大试点;二是对196户企业中已经开展试点的24户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的子企业)进行走访调研,检查试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进行总结交流、推广经验;三是在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建到位后,指导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四是与有关部门协作、调研,起草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性文件,为今后全面施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