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类考试: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 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 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 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首页 考试介绍 报考指南 考试动态 考试报名 辅导资料 模拟试题 历年试题 成绩查询 考试用书 在线课堂 考试论坛
  首页 >> 考试介绍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07-4-18 15:18:00】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3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5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6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63

  为正确适用200510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文章
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汇总
2007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网上辅导方案
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汇总
 热点文章
2007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网上辅 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综合法律知识模拟试题(一) 关于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
2004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我基本上没有时间看书,只在网上下载了一些相 关于2007年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 
法律顾问实务模拟试题(一)  关于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补报
站内搜索
请输入您要查找的内容:

招生信息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如果我们的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您及时的联系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将其删除。>>>联系信箱
Copyright © 2000 - 2006 WWW.SHENJISHI.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京ICP备05050329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市区9321信箱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邮政编码:100093
联系信箱:webmaster@qiyefalvguwen.com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 环球教育 | 中大教育 | 树人教育 | 携手打造